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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漳法院 以打促执--常态化集中执行(第六期)
沐沐 2019-03-14 阅读113
3月14日,临漳法院再次开展集中执行行动“行动开始,出发!”早上六点三十分,随着郭付林院长一声令下,临漳法院全体执行干警在按预定路线出发。本次行动历时4个半小时,拘传被执行人6名,现场勘察一处,拘留5人(其中一人因侮辱、谩骂执行干警,被拘留、罚款);1名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。
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,是依法履行司法职责,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。现实中,有少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,缺乏理性,行为过激,以暴力、威胁、侮辱、谩骂、造谣等不法方式给执行干警施加压力,这不仅严重侵害法院执行干警的权益,更是严重挑战法治社会底线,践踏司法权威,这些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 明确规定: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……对司法工作人员、诉讼参加人、证人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协助执行的人,进行侮辱、诽谤、诬陷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 (五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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